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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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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0年05月18日
优抚对象审核上报材料规范(伤残人员)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来源:中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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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实施对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二、提供和上报材料

(一)新评的伤残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包括:本人身份证、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证明、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本人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人民警察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事件经过的证明、表彰材料,必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5、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见义勇为证明书等,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事件经过的证明;

6、负伤时住院治疗的医治病历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7、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单、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对伤残情况做出的诊断报告、医学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鉴定结论;

8、本人近期2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9、《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

(二)补评残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2、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其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在部队因战因公致病的档案记载;

3、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4、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单、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对伤残情况做出的诊断报告、医学鉴定结论;

5、申请人近期2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5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

(三)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需要上报材料有:

1、调整伤残等级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

2、原评定伤残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3、近半年内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原始住院病历;

4、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单、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对伤残情况做出的诊断报告、医学鉴定结论;

5、职业病鉴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6、本人近期2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

注  意  事  项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至10级,根据残情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的依赖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其中几个关键词要弄清楚: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功能障碍。

2、残疾分为伤残和病残两种,伤和病均是残的原因。伤残一般是指外伤,外伤应包括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伤害,统称为伤情。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治愈,只在少数情况下才留下组织或器官的不可恢复的永久性的缺损或损害或后遗症,这就是残或残情,残情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损或障碍就是残疾。这说明,伤情不是残情,更不能等同于残疾,伤情只能构成残情和残疾的基础,同时起认定残疾性质的作用;至于认定能不能评残,够不够等级,符合哪种等级,完全由残情和残疾的程度决定。换言之,认定了残疾的性质后,再用《标准》规定的各等级的具体内容去衡量残疾的程度,够哪个等级就是哪个等级,各等级都不够就不能评定残疾等级。总之,伤(或病)决定残疾性质;残,决定残疾等级,这是一条原则。

3、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4、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方法

⑴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①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②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③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④耳声发射。

⑵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5、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⑴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三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6、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7、不能调整等级的情况:

⑴残疾人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患有多种老年慢性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偏瘫等,以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属于人到老年生理的变化,如与原残疾部位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能作为提高残疾等级的理由;

⑵残疾人员生活困难。残疾人员生活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缺乏劳动力,多病和地区条件差等。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安排子女就业等办法帮助解决,而不能用提高残疾等级的办法去解决。

8、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民政部门因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

9、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10、可以补评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不是说因病(精神病)可以补办评残。

11、如何把握评残尺度:如果掌握过严或不予办理,会使国家规定残疾人员该享受的待遇不能解决,党的优抚政策在他们身上不能体现;如果掌握过宽就会违背党和政府的优抚政策,给政府增加负担,还会引起残疾人员的互相攀比和不必要的上访,影响党群关系。

12、公务员、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4、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见《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15、对《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16、在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已认定符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三个以上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出具证明材料,并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等部门初审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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