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一、政策实施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①遗属、因公牺牲军人②遗属、病故军人③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提供和上报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本人收入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指符合发放定期抚恤金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近期2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三属享受定期抚恤审批表》一式3份。
①烈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是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是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是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是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是在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军人死亡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范畴之外的烈士评定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执行。
②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条例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是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是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是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是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是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③病故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原因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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