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捕捉野生蝎子的通告
全县广大群众: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蝎子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一万余只,是有害昆虫的虫卵及幼虫的天敌。每年6月至9月是繁殖期,在此期间若大规模捕捉,会致使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对当地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给农牧业带来严重隐患。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活繁殖的野生蝎子。中宁县公安局将会加强巡查,严厉打击,从严处理。
举报电话:110、0955-5034592
特此通告
中宁县公安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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