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热点回应

  • 640521008/2020-00003
  • 中宁县公安局
  • 中宁县公安局
  • 有效
  • 2019年12月25日
无理“闹访”多年,结果如今悲剧了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来源:中宁县公安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近日,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对长期缠访、闹访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执行逮捕,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殷某某2012年因新堡镇人民政府计划拆迁其奶牛养殖场,其提出1200万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新堡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其奶牛养殖场被开发商拆除后,其拒不接受赔偿,多次到中卫市、自治区越级上访,并于2018年5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在新堡镇政府,采取封堵领导办公室门,谩骂领导,在楼道内大小便,扰乱镇政府办公秩序,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镇政府办公秩序。2018年7月又到北京非访,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2018年8月,殷某某与新堡镇人民政府签订510万赔偿协议,并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殷某某拿到赔偿款后,以拆迁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机械设备损失、上访期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补偿为由,再次提出60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并多次到中卫市、自治区、北京市非访、缠访、闹访,企图向政府施压再次索取补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信访秩序,性质极其恶劣。  

      2019年11月,殷某某再次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其仗着自己已满七十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又扬言要到北京继续进行非访。 

      打着维护权益、表达诉求的幌子,为了谋求私利提出无理高额赔付等采取的缠访、闹访方式,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也挑战着国家法律的底线,其结果也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犯罪嫌疑人殷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执行逮捕。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