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确保民政局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宁县民政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 序号 | 姓名 | 执法单位 | 执法证号 | 执法岗位 |
1 | 王少庸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4 | 综合执法 |
2 | 张建文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25 | 综合执法 |
3 | 曹慧宁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5 | 综合执法 |
4 | 范 霞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2 | 综合执法 |
5 | 吴瑞琴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20 | 综合执法 |
6 | 田怡婧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6 | 综合执法 |
7 | 李雯悦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8 | 综合执法 |
8 | 白 婷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9 | 综合执法 |
9 | 王 越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11 | 综合执法 |
10 | 余 红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22 | 综合执法 |
11 | 丁 晶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21 | 综合执法 |
12 | 何玉玺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23 | 综合执法 |
13 | 王 鹏 | 中宁县民政局 | 30052110024 | 综合执法 |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渠道
1.监督电话:0955-5021321。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民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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