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公租房入住率,有效解决部分公租房空档期采暖费用欠缴等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相关规定,计划推行公租房差异化管理,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县委同意,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属中宁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户口、年龄限制);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宁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23年度中宁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660.1元,申请人收入标准由202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1679元/月提高到人均可支配收入1783元/月),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83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属中宁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户口、年龄限制);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中宁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计算(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72元/月x1.2),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10万元以下,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
1.从全日制学校毕业;
2.在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
3.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
4.申请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四)企业务工人员、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公益岗应同时符合:
1.企业务工人员、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公益岗;
2.在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
3.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养老保险。
(五)获得县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孤儿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外来交流干部职工及引进人才家庭,在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户口、年龄、收入限制。
二、石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乡镇无房、危房拆除后无力建房的居民或农民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在中宁县租房生活,持社区(乡镇)出具的常住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或无宅基地,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二)新就业人员、企业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
1.稳定就业、企业务工人员;
2.在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证明)。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县城公共租赁住房
1.符合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第一条的保障家庭,根据《中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中宁政发〔2010〕21号)文件精神,执行标准之内0.5元/平方米/月,标准之外1.2元/平方米/月。
2.符合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第二条至第五条的保障家庭,实行县城公租房楼层差异化租金标准,顶层租金为2.0元/㎡/月,其他楼层租金执行4.0元/㎡/月标准。
(二)石空公共租赁住房
1.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首次申请公租房且入住石空公租房顶层或多层中间单间户型的“新申请的保障家庭”可免去第一年租金(保证金不免),须交清年度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第二年续租时,按照2.0元/㎡/月标准执行。
2.租住石空公租房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4月17日起执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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