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宁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扑灭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与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原国家林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原国家林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宁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主体。
(2)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各尽其责、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迅速、有效处置。生物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的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从源头控制入手,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检疫检查,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物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4)科学施策,积极应对。坚持强化管理、依法履责、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林业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对能力,积极推进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确保环境、水源、食品和人畜安全。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中宁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生物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因情况复杂且超出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2.1.1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中国邮政集团宁夏中宁县分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宁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中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宁夏中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宁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若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因职务变动或分工调整及部门(单位)职能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接任者和相应部门(单位)职能承担者自然接替,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2.1.2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管理、决策、技术方案编制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指挥、协调、处置,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指导乡(镇)做好一般突发生物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解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乡(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趋势等重大事宜的研判;组织专家对突发生物灾害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调查、检疫封锁、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
根据突发生物灾害的发生严重程度及灾情建议或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提出生物灾害防控救援队伍和驻中宁部队、民兵预备役救援需求计划;衔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各成员单位及涉林(木)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新闻单位做好较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新闻报导。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应急处置与网络舆论引导,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监管、组织开展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研判,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并及时澄清事实。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部队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林草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区域的社会秩序、交通安全及治安工作;协助做好防治区域封锁、扑灭等工作;对干扰和破坏灾情防治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民政局:配合当地政府,待灾情稳定后对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县财政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财政补助政策,负责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所需经费筹集和拨付,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使用和绩效评价。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防治技术方案制定,检查督导生物灾害防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应对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协助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做好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样鉴定、检疫检验、预测预报和疫情、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等;加强检疫执法,查处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指导涉林(木)、城市建设、物业住宅小区等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灾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协调国、省干道、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树木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督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区域道路交通管控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本系统内河流、沟渠管理范围内所管树木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封锁工作;负责对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灾害防控工作。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药市场和灾害防控农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行业旅游景区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预防除治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在生物灾害监测、防控、应急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受伤、中毒、疫病感染等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所有参与灾害应急防控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协调、救援等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分析研判。指导乡(镇)及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安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有关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局对花卉苗木、林木种子、木材及其制品的经营交易市场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相关的气象资料或气象信息,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负责开展因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工作。
中国邮政集团宁夏中宁县分公司:负责督导全县寄递企业执行国家邮政局《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并配合林业检疫机构查处利用邮路寄递渠道寄递林业有害生物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控工作。
其他涉林单位:宁夏农垦长山头农场、渠口农场有限公司等各涉林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工作。
电力、通讯、广电、铁路、交通和邮政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的有关规定,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协助林业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严禁相关运输企业、单位、个人在无《植物检疫证书》情况下,随意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涉木制品(光缆盘、电缆盘、包装箱等),严防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
2.1.4 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和生物灾害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需要,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成立灾害防控组、综合保障组、舆情处置组、善后处理工作组等若干现场应急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现场工作组在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现场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灾害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生物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受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指挥、监督、协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现场的封控、调查、处置等工作;对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送县政府划定并封锁疫区,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协调现场防控物资的管理配发、指导相关应急预备队伍开展现场防控工作。
负责提供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林业和草原资源分布资料和林相资料,了解核实灾害发生特点、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根据灾害防控需要,决定对确认发生染疫且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包装物、铺垫物、苗木、林业植物制品等进行彻底无害化销毁处理。
负责林业和草原生物灾情及应急防控全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开展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方案、科普宣传材料等;负责做好防控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无公害防控;负责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检疫检查及应急防控监督检查。
(2)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和生物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综合保障工作。做好筹集灾情应急防控所需资金,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灾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负责灾害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秩序维持等工作;根据灾害应急处置需要,负责依法设置临时检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辖区运载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3)舆情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突林业和草原发生物灾害、灾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和新闻报道;指导做好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与监督管理,准确引导舆论。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生物灾害强制除害处理补偿及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助等工作。
2.2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5021859。
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防预警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协调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分类管理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突发灾害事件预防、预警、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灾害应急防控风险隐患排查,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件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灾害事件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按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监测、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
2.4专家组
组建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县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区、市相关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并可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不同种类,可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是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参与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技术咨询及现场应急处置,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承担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预防体系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专业队伍建立;加强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的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3.1.2 监测主体
(1)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管理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管理。县森林和草原保护工作站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技术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
(2)林业和草原经营主体
林业和草原经营或管理主体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其经营或管理的林(草)地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工作。国有森林、林木、草原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监测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开展监测调查。
林业和草原经营或管理主体要强化监测责任、落实监测人员,对所辖林(草)地有害生物实施全面网格化监测。
发现疑似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鼠)害、病虫害活动及其它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并及时向自然资源局报告或县森林和草原保护工作站报告。
3.1.3 监测调查
县森林和草原保护工作站按照国家有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发现有害生物危害现象,要及时取样、鉴定。对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无法鉴定的,送交自治区林草局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由自治区林草局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鉴定中心鉴定。
3.1.4 预防控制
(1)预防区划定: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划定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划定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草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县划定的经济林、重点生态林及城市园林。重点预防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灾情发生。一般预防区为重点预防区以外的区域,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开展防治。
(2)网格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县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有害生物测报点和林场作用,健全以护林员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地面网格化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落实监测责任、靠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对象,实行监测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社会化防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有害生物社会化监测防治组织。鼓励林木经营者建立监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作用。
(4)无公害防治: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1.5 事件报告
(1)报告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是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技术人员是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疑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疑似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报告或者有关情况反映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标本鉴定,认为属于突发生物灾害时,及时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
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内容。
(2)信息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信息系统,收集、汇集、储存、分析、传输、发布有关信息。
县森林和草原保护站应当建设多途径、多方式的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收集平台,及时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发生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3.2 检疫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严格省外引种监管,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要加强绿化造林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要加强检疫监管和复检,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依法处理,严防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
3.3 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县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应急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防联控。
3.4 灾害分级标准
3.4.1 概念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以及草原植被、草种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以及草原植被、草种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区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大面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危害,对林业、草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1)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2)新发生国家或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3)突发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导致叶部或枝干严重受害大面积连片成灾的;(4)发生大面积鼠、虫灾害严重危害草原的。
3.4.2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3.4.2.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3.4.2.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国(境)外新传入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事件。
(2)重大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首次发生的事件。
3.4.2.1.2 重大事件(Ⅱ级)
(1)自治区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事件。
(2)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事件。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发生,叶部害虫、病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达1.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的事件。
(4)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成灾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4.2.1.3 较大事件(Ⅲ级)
(1)自治区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达500亩以上的事件。
(2)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事件。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达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达50万亩以上的事件。
3.4.2.1.4 一般事件(Ⅳ级)
(1)自治区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达100亩以上的事件。
(2)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事件。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达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达30万亩以上的事件。
3.4.2.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级别
根据草原突发有害生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3.4.2.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从国(境)外新传入的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事件。
(2)从国(境)外新传入的迁飞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事件。
(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4.2.2.2 重大事件(Ⅱ级)
(1)草原有害生物跨市发生,草原鼠害、虫害、病害等连片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的有害生物事件。
(2)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4.2.2.3 较大事件(Ⅲ级)
(1)草原有害生物发生,草原鼠害、虫害、病害等连片成灾面积达50万亩以上的有害生物事件。
(2)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4.2.2.4 一般事件(Ⅳ级)
(1)草原有害生物发生,草原鼠害、虫害、病害等连片成灾面积达30万亩以上的事件。
(2)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5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在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督促、指导事发乡(镇)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乡(镇)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6 预警行动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委或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物灾害事件或者生物灾害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生物灾害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和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3)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
生物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管理负责人;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到达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所属部门或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采取防控措施。
(3)划定生物灾害防控区域,布置现场警戒,进行灾害种类,发生程度调查。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一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时,自治区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符合突发生物灾害Ⅰ级分级条件之一的。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批准后,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研究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生物灾害事件时,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生物灾害事件时,市政府或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政府或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提请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Ⅰ级或Ⅱ级响应措施:响应自治区应急命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灾害事件应急联动处理;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安排、部署、落实各项灾害应急防控措施,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督导乡(镇)政府加强灾害现场管控,发布封锁令,对生物灾区实施封锁,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有害生物扩散;督促各乡(镇)加强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准确掌握有害生物分布范围和区域,为生物灾害防控提供依据;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防止或阻截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检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辖区运载林业和草原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检查;及时掌握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防治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毗邻地区专业防治力量实施增援;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与舆论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群众对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组织社会各界、乡镇、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控物资运输与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Ⅲ级响应措施:立即启动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防控措施;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区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未发生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扩散蔓延;必要时,向自治区上级部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Ⅳ级响应措施: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县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函告未发生乡(镇),做好本辖区灾害监测预防,集结灾害应急处理预备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随时服从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派遣,支援疫情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事件应急联动,根据处置工作需求,配合灾害事件发生(乡)镇开展防控药械、药剂、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调集及其他应急工作。
4.4.2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Ⅰ级或Ⅱ级:立即组织开展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管理,做好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开展调查,分析研判与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建议、具体的防控步骤和措施;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疫情发生地点、范围、严重程度,并全程跟踪监测灾情发展趋势。
依法开展检疫封锁,严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无序流动,防止灾害生物进一步扩散蔓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督促、指导技术部门立即对灾害事件发生区域及其周边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和有效的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灾害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研究,为除治工作培训专业人员,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调查、检疫封锁、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
Ⅲ级: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有关情况;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灾害监测,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建议和具体的应急措施,制订生物灾害事件总体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组织协调相关各成员单位或现场工作组按照总体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Ⅳ级:督导县自然资源局对发生乡(镇)及其周边乡(镇)及时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应急防治人员或专业队伍开展有害生物除治工作;属于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临时林业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严禁寄主植物及其产品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根据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协调委派毗邻未发生乡(镇)指挥部调集专业防治力量增援的防控除治工作;协助设立检疫检查站,隔离灾害事件发生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防控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5 现场处置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级别以上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较大或一般级别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工作,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应急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生物灾害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级别的事件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级别的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损失情况、防治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县人民政府或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Ⅰ级(特大级别)、Ⅱ级(重大级别)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对Ⅲ级(较大级别)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政府或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对Ⅳ级(一般级别)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由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常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检疫机构,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专业救援、常备救援与群众救援相结合的协作联动应急处置保证体系。具体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阻截、封锁、防控等处置工作。要对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封锁与阻截、无公害防治及灾害补偿、应急防控和应急储备等专项资金、物资,做好生物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县财政部门应按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资金筹集,保证应急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在发生生物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及物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5.3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组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防治专家组,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重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5.4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局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防治药剂药械、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可采取实物储备与合同储备相结合等方式。
5.5 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救援信息平台,应将车载电台,有线、无线等移动工具等通讯设备纳入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协调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生物灾害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对从国(境)外新传入或者跨省传播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科研力量研究监测防控措施,制定相关的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并依法确定是否列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制订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生态损失的恢复与重建方案。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应急防治指挥部指导自然资源局开展灾后重建,专家组进行后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2 总结评估
特大、重大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由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
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查清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安全意识。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监督与演练
由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生物灾害的应急救援队伍协同联动和实战处置能力。每年不少于1次。
各乡(镇)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本辖区的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的变化,结合本预案的实施,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