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现将《中宁县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宁县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成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加快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快推进中宁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宁夏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中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中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权利,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筑牢坚实的法治基础。
2.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3.主要目标。到2025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八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日益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健全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扎实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县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实践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4.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等
5.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把宪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干部法治教育必修课程,组织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地学习宪法文本。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深入开展宪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宪法宣誓诵读、集中宣讲、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宪法公园、廉政法治教育基地、文化广场等场所,推动宪法宣传教育讲准、讲透、讲活,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丰富中小学法治课程,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引导和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学习宪法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6.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7.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公共卫生安全、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发自内心地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实施“八五”普法,全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格局,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增强青少年守法意识。推动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企业文化软实力建设重要内容,引导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加强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普法,推进“智慧普法”建设,推动传统普法与新媒体普法深度融合。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政法委、县司法局、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8.健全普法责任制。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道德与法治》《法律时空》广播、电视访谈栏目,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以案释法筛选发布制度,把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典型案例”“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以案释法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和普法讲师团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资源,打造一批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法律服务品牌,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
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9.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完善普法志愿者队员运作方式,加强志愿者管理,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志愿者的工作职责、组织方式、活动范围及宣传表彰制度,保证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普法积极性和工作规范性,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团县委
10.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迅速、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服务性强的独特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通过全天候、立体化、广覆盖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民将法治精神内化为自觉观念、外化为自觉行动。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原则,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行为的培育,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作品征集展播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出更多群众喜爱的法治文化精品。推动创作优秀网络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好优秀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等活动,建设法治文化新业态。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优化城乡法治文化资源配置,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推动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2.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发掘红色资源中的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共文化机构等阵地,依托文化馆、图书馆、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法治阵地建设,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在黄河流经我县的区域,打造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治宣传带等法治文化集群,打造“黄河法治文化带”,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13.健全完善社会重点领域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生产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完善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亲敬老等方面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清理工作,确保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违悖,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14.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按照合法合规、贴近实际、发扬民主和便于执行的原则,规范主要内容,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5.深化行业、商业、社团建设。倡导行业、商业、社团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公共利益,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平环境。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对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予以通报同业,实行行业禁入。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6.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打造一批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青少年教育、家风家训示范、企业文化示范等具有鲜明特色的教育示范基地。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社会道德、背离公序良俗的言行和现象,及时开展批评、驳斥,激浊扬清,弘扬正气。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针对污蔑诋毁英雄、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言行,特别是对于损害国家尊严、出卖国家利益的媚外分子,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在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等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整治,依法惩处公德失范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退役军人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7.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饮食风尚,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爱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8.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利用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情况,促进公民和社会组织守法诚信。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县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境。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加强权利保护
19.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促进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重大公共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行政机关不得违悖法律法规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设定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内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聘用制度,把好法律顾问入口关,探索法律顾问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和公职律师奖惩机制,在法律顾问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性竞争环境,坚决杜绝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现象。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1.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完善群众监督手段,改进群众评价办法,公开评价结果。加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治安防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县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市场监督局、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应急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2.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到2022年,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惩戒制度体系。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推进司法公开,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审判过程中的辩护权、陈述权等权利有效行使。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维护诉讼参与人申请权、申诉权。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3.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强化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取证,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健全常见、多发和重大工作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严格落实重大案件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严格把握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经合法性审核发现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审判机关要认真履行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职责,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24.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依法打击规避、抗拒、干预执行的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县法院
25.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终止或者终结诉讼、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形式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纠正。建立健全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社区矫正托管漏管等问题,推动刑事执行监督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
责任单位: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
26.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便民服务一体机等智能化设备,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智能问答系统,扩展网上服务功能,提供网上引导、立案、交退费、咨询、阅卷、保全等一站式服务。利用“云间法庭”推动智慧法庭建设。强化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大数据集成功能,加强审判、执行、信访、调解、仲裁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责任单位:县法院
27.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22年,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加强对本县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促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等地辐射,有效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和发展不平衡问题。拓宽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8.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合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坚持严格执法,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引导和推动企业、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编制企业诚信教育读本,促进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29.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0.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县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1.深化乡村依法治理。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乡镇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乡镇领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向乡村延伸,制定乡镇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购买服务清单等目录,加强村级便民服务站建设。开展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建立村级民主意识协商事项指导清单,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财务“村廉通”监管平台。探索建立乡镇政府、乡镇司法所、乡镇派出所、乡镇法律顾问组成的乡镇执法联动体系,提高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落实乡村普法制度,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到2022年底,“法律明白人”农户占50%以上。开展乡村治理示范创建工作,创建一批“法治示范乡镇”和“民主法治示范村”。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2.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县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社区证明事项负面清单,明确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六类服务职责。加快推进社区“一室八中心”建设,提升社区综治、社会矛盾化解调处、社会治安防控、政务服务等能力,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居民自治实践,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良性互动的社区治理架构。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推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加强居民对社区的评议监督。
牵头单位:县委办、编办、县审批服务局、公安局、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3.完善宗教依法治理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民族团结月”等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4.深化校园依法治理。建立“进校园”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学校章程审核、备案制度,强化章程的执行和监督评价。健全学校教代会、家委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配齐配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开设好法治课程。健全完善校园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设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处理涉校涉师生纠纷和民事纠纷。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法律服务可由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执法,将部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畴。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守护,坚决杜绝校园发生侵犯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进防欺凌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查管控。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加强法治示范学校建设,培养师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5.深化企业依法治理。严格落实中央和区、市、县关于企业健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妥善处理产权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完善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健全涉企政策流程评估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依法民主管理。加强劳资纠纷风险防范处置,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为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和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完善监管机制,推行“红黑名单”制度,秉持“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企”环境。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6.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完善社团领导体制,建立社团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社团管理机构。加强社团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社团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团退出机制,依法规范社团发展。编制完善政府购买社团服务指导目录、社团承接社区服务指导目录,制定社团行规行约标准、服务流程及绩效评估办法,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人民团体、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7.完善社会安全体系机制。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统筹社会治理和相关部门资源和力量,完善平安中宁建设协调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深化公共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公共安全预防控制和隐患排查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8.深化“平安中宁”建设。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建立行业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动态监控等制度机制,形成打击、整治、管理、建设的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健全医疗卫生领域重大矛盾风险动态摸排机制,排查医患矛盾纠纷,依法有序化解涉医领域矛盾风险隐患。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切断相关病毒传播源头,有效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极端活动,集中整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的发生。加大高科技、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检测预警各类特定利益群体,加强对网上重点组织摸排管控,激励和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9.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管控和检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基础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升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力量为协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0.依法强化重点问题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环节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1.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救助热线、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预案。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搭建多样化、多层次心理服务平台,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逐步健全心理服务体系,县、乡、村(社区)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贫困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人群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完善对执法对象及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受害社区(村)”创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团县委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对群众信访事项,按照“调解先行、能调则调”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特别是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办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引导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途径。对不适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
43.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县级统筹指挥、乡镇实战应用、村(社区)源头治理的要求,依托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
牵头单位:各乡镇、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
44.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深入推动行政复议改革,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模式,开展行政复议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行政复议案件调解等工作,建立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机制。坚持调解优先,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清单,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5.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中卫仲裁委员会中宁仲裁调解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46.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适时出台网络空间管理相关制度,完善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服务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定期组织涉及网络空间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及时清理或废止。
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司法局
47.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优化政府部门和主流媒体的新媒体平台矩阵建设能力,发挥文化产业优势,着力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产品。积极稳妥应对网络舆情,引导网友明辨是非、分清善恶、凝聚共识,让正确的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主流。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网站平台建立网络信用记录制度,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制度化和互联网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坚决依法打击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体系。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宣传应用网络素养教育指南,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和有害信息。广泛动员网信企业、网络公益平台、网络公益组织、网络名人及广大网民共同参与网络公益,推动网络公益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把互联网作为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深入开展中国好网民工程、网络公益工程和“互联网+法治宣传”的工作,加大网上正能量作品传播供给,引导网民形成崇德向善的网络行为规范,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空间。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教体局、团县委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8.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筑牢网络空间治理“安全之壁”。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探索建立大数据侦察作战中心,建立“网络巡警”制度、网络违法犯罪警情发布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泄露和售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严厉查处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盗版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域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七、加强组织保障
49.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一切工作的原则。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社会建设各方面。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落实法治社会建设主体责任,将建设法治社会摆在法治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将法治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谋划和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50.加强全面统筹协调。坚持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宁、法治政府建设相协调,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相适应。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加强本县法治社会建设运筹谋划等工作,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51.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治督察和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委依法治县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52.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社会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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