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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01/2019-00105
  • 中宁政办发〔2019〕32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政府办
  • 有效
  • 2019年04月08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宁政办发〔2019〕32号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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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55 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坚定不移发展民营经济,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大力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查找制约我县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配套政策措施。坚持给予民间投资公平待遇原则,坚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问题导向原则,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打造亲清政商关系,着力抓好市场准入、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政策落实工作,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努力增强企业家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更好地发挥民间投资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1.落实现有民间投资准入政策。严格落实《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由核准和备案变更为审批,不得将备案类项目变更为核准管理。对核准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外,其余全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项目)备案办理。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自治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中宁县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年本)要求,在我县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不得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清除社会服务领域隐形投资障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政策要求,推动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补偿;支持进入教育领域,兴办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间参与的民营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民间演艺团体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社会养老领域。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进一步清除隐形投资障碍,确保民间投资主体合理合规、正常投资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宁政发〔2017〕20号)精神,在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审查责任,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确保民间资本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破解民间工业投资项目融资难题。

1.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开展直接融资。鼓励我县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挂牌、发债后备企业库,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展直接融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规范实施股份制改制,明晰产权关系,改善治理结构,为获取直接融资打好基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每户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通过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申请自治区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我县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且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到中宁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做实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对由县财政资金设立的现有各类基金进行归集整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小企业等领域设立母基金或直投基金,支持相关领域的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发挥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及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争取自治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支持。我县创新型企业及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企业,积极争取由自治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设立和发展的创投企业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4.降低民营工业企业贷款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贴息资金,针对符合支持标准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给予贴息支持。争取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工业企业的支持,推动合作银行优先向工业领域小微企业倾斜,简化优化转贷审批程序,缩短转贷时间,提高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激励机制,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进行逆向贴息,增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扩大信贷规模,合理确定信贷贷款利率,有效降低贷款成本。(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5.做好民间投资工业项目贷款的风险补偿。充分利用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开展民间投资贷款风险补偿。针对工业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银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发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无抵押质押、不担保类贷款。(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6.加大对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的担保支持。争取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担保支持。争取和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专项担保基金,进一步扩大范围,为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的各种合法经营行为提供担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机制,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业务,采取“5221”风险分担比例(即:国有背景融资担保机构分担50%,自治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与宁夏再担保集团共同分担20%<其各自分担10%>,合作银行分担20%,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分担10%),鼓励运用专项基金(资金)的作用,参与本行业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风险分担。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且逐年以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与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基金,构建信用担保平台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民营工业企业融资和银行拓展金融服务开辟更加便捷的通道,不断提高企业与金融的融合度,优化授信结构,扩大授信规模。逐年增加对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支持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7.强化担保服务。引进有实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年度为中小微企业担保的融资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使用期满1年,按实际融资额补助担保费用的10%(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5%);担保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使用期满3年,除补助担保费用的10%外,按融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鼓励支持提高抵押贷款比例。针对民营企业抵押贷款比例低的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抵押贷款比例。大力支持各银行机构积极开展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及其投资项目前景,提高企业抵押贷款比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9.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探索通过保证保险部分替代保证担保,作为民间投资获取贷款的增信方式之一。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其保额2%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开展应收账款融资。针对民间投资抵押质押品不足的问题,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管理、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11.防止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现象。鼓励各银行机构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积极利用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完善我县政府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牢固搭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合作桥梁,坚决防止发生抽贷、减贷、压贷等现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12.建立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容错免责机制。对相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在推进政府背景的投资基金、转贷资金、贷款风险保证金(补偿资金)、融资性担保风险保证金(补偿资金)等资金支持民间投资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积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且已履职尽责,但因缺乏经验、政策界限不明确、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作失误,符合容错免责相关规定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三)稳步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支持民间资本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鼓励我县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存量资产项目,通过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资。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引导民间投资开发新的合作项目。继续落实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示制度,每年公示一批示范项目,促进潜在的民间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加强合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行业建设项目,建立行业合作项目库,为吸引民间投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3.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稳定项目预期收益,为民间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强化招商引资和项目储备。

1.完善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围绕中宁县“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县”三大战略和“十三五”规划,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延伸我县自身产业链条,在突出我县特色和优势的前提下每年谋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并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县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额不低于70%。2018年年底前,结合自治区出台的对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制定中宁县重点项目支持政策,鼓励进入重点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2.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认真落实《中宁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中宁党办发〔2017〕104号)。建立中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乡镇、部门(单位)利用各类社会机构进行社会化招商。建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机制,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引进和落地,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严格执行中宁县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年本)要求,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强化服务,研究解决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力度。认真落实中宁县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压实乡镇、部门(单位)招商主体责任。着重考核年度招商引资项目核准备案投资额、实际统计入库投资额,重点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在政府考核中的权重。(责任单位: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五)做好对民间投资服务。

1.全面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全县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均纳入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管,全面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加强在线审批落实情况督察考核,督促各部门(单位)通过平台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等审批部门)

2.开展“多评合一”。通过审批流程约束和服务引导,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审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同步评审、并联审批、统一反馈,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等审批部门)

3.探索试点“区域评”。在工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估试点,选择安全、气候、文物、压覆矿产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评估评审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入园项目不再单独编报上述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

4.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发建设中介服务超市,将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网上超市,方便项目单位对接,开展前期工作。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评价制度,根据评价得分,对中介机构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促使其提高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鼓励建立综合性的投资类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等审批部门)

5.发挥园区对民间投资的集聚作用。落实好自治区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园区限制发展产业名录,强化产业园区促进民间投资、服务民间投资的主战场地位,优化主导产业。探索改革现有园区管理体制,积极引入市场化专业企业承担园区建设规划招商管理职责,提高园区管理运行的效率和效益,促进民间投资在产业园区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

6.积极偿还地方政府欠款。在梳理认定基础上,对政府拖欠企业的款项制定分年度化解方案,积极稳妥进行化解。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考核。把民间投资完成情况纳入到县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供给。发挥政府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解读国家和自治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积极信号,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组织机关干部对民间投资项目上门开展精准服务,送政策、解难题,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解决民间投资不敢投、不想投的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到政策真正惠及企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广电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健全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过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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