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县政府(办)文件

  • 640521001/2019-00099
  • 中宁政办发〔2019〕35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政府办
  • 有效
  • 2019年04月10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宁政办发〔2019〕35号
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相关要求,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卫党办发〔2018〕1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一)科学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债务额度必须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预算安排偿债准备金要足额保证偿还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本息。

(二)新增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三)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除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金外,其他重大项目贷款或融资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副县长签批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县属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担保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外,还需县财政局审批同意,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新上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县财政承担全部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由县财政局进行承受能力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严禁随意调整项目,追加预算,防止产生预算外债务。杜绝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债,坚决遏制债务增量。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包含保证农民工工资条款和对方违约责任,并在签订前经合法性审核。

二、科学编制财政预算

(六)坚持“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编制中要将各部门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结合年度总财力状况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依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防风险、促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进一步增强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衔接。

(七)大力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管全过程,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八)坚持勤俭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将厉行节约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

(九)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减少执行中预算调整和追加。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完善落实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督促和检查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三、严格财政预算执行

(十一)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各部门(单位)预算的基本支出由县财政统一将资金指标下达至财政一体化平台〔其中,职工工资由各部门(单位)按月申请,财政审核后发放;公用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遗属生活补助由财政按月下达至各部门(单位)〕,因单位人员调整变动等引起经费变动的,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调剂资金。各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

(十二)项目资金,由单位申请,部门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局汇总,报政府党组审定后,由县财政按规定执行。具体按如下流程执行:

1.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由各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意见,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签。

2.追加资金。先由县财政局进行资金来源审查。追加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分管财政副县长审签;单项追加资金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请,经部门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追加资金以及由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超概算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10%以上的资金安排,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上级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部门分管副县长签批,分管财政副县长审签。

(十三)超过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托管、重组、产权变更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单项使用县财政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资产采购;财政性资金(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除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融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给予资源配置和涉及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产业基金、财政补贴及特殊优惠政府扶持的重大投资、开发项目。以上事项资金安排,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县财政局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各单位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使用计划,同时必须加快支出进度,凡在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形成支出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不再安排该项目资金。

(十五)严格资金使用。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计划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现象。

四、强化财政预算监督

(十六)县财政局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的监督。

(十七)县财政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十八)县审计局对当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执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审计。

(十九)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公开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决算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格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