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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01/2018-15132
  • 中宁政办发〔2018〕32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政府办
  • 有效
  • 2018年03月20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宁政办发〔2018〕32号
时间:2018年03月20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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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5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9)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209)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县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县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行业分布状况,掌握全县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对可能伴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县工业(物流)园区企业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12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10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4项):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2项):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6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4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13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8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填报工业(物流)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区普查办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按照区普查办确定的抽样调查大学开展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71月至20182)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机构设置,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工作。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3月至201812)全县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和质量审核工作,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年底完成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191月至201912)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农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单位)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和区、市、县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工业、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的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中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区、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县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区、市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全力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区、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中宁县污染源数据库;负责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表,负责园区内工业企业清查和调查、汇总,接受县普查办的审核和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指导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对各乡镇可能存在交叉的污染源进行地界确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测算,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农牧局: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各乡镇、农场及下辖村(社区)民委员会:在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处理实施(污水、生活垃圾)的清查和调查、汇总,接受县普查办的审核和评估。

()建立考核和监管奖惩制度。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与监督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将普查工作指定到相关科室及具体联系人。各乡镇(农场)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在本乡镇(农场)及所辖社区内抽调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本次普查工作要求,负责选聘抽调园区内企业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部分普查员可以从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经考试合格后聘用开展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场)及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抽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各阶段的培训和指导。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普查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县普查办应当根据全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接受区、市对污染源普查的检查验收。对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2.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普查机构对同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3.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

()宣传动员培训。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普查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六、普查经费保障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并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全县数据的汇总、校核、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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