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对《中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一、编制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宁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健康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0955-5021796
邮箱号:znxwsjkj3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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