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意义
中宁县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是依据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中宁政办法【2016】11号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08】140号、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宁民发【2017】8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民字【2017】104号等文件精神实施的。
二、救助对象
具有中宁县户籍的下列居民,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孤儿;
(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五)低收入重度残疾人;
(六)重点优抚对象;
(七)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五)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六)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七)由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承担其医疗费用的;
(八)医疗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除外);
(九)医疗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门诊大病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等方式。
(一)门诊大病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和分散五保)、孤儿:按剩余量的10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千元。
2、城乡低保和高龄:按剩余量的5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千元。
(二)住院医疗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和分散五保)、孤儿:按剩余量的100%补助,每人每年累不超过3万元。
2、城乡低保、重残、优抚2、高龄、贫困患者:按剩余量的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3.重特大疾病
城乡困难群众:剩余量3万--十万按50%补助;十万以上(含十万)60%补助,每人每年只补助一次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6万元。
贫困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剩余量3万--十万按60%补助;十万以上(含十万)70%补助,每人每年只补助一次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6万元。
4.重点优抚对象
优抚1包括:1、病退军人、2、参战人员、3、残疾军人、4、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退军人遗属)5、在乡复员军人。
优抚1:先使用的是重点优抚医疗补助基金,剩余量在1千元以内的按50%补助、在1—3千元以内的按60%补助;在3—5千元以内的按70%补助;在5千元以上的按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千元。然后再使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剩余量的70%实行二次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伤残军人(1-6级使用重点优抚医疗补助基金),其中1—4级按剩余的95%补助;5—6级按剩余的90%补助;7—10级伤残军人先使用重点优抚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再使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按剩余量的70%实行二次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优抚2包括1、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2、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3、涉核人员。使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按剩余量的70%实行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温馨提示
1.住院医疗补助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住院次数。
2.医疗救助费用按年度结算,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结算。
3.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医疗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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