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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17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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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民办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任务,注重机制创新,突出内涵建设,形成了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已经成为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我县制定印发了《中宁县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优化民办教育管理方式,为全民办教育高质量、健康、和谐、稳定发展创设更加良好的环境。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民办学校实行怎样的管理制度?

答: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不得分红。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民办学校设立程序及要求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须在202012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

二、民办学校是怎样的性质?

答: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民办学校若终止办学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在优先保障师生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后剩财产统筹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民办学校在财政方面得到怎样的支持?

答: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五、民办学校在税收方面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幼儿保育和教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六、民办学校用地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民办学校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七、民办学校怎样收费?

答: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民办义务教育段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政府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八、民办学校怎样自主招生?

答: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按照标准建设,自主管理、提升水平、办出特色。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九、民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民办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办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教职工可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十、我县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结构有何规定?

答: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章程和制度进行治理。建立董事会 (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策、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和多元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应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积极推行监事会制度,成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发挥其对学校管理和办学活动的监督作用。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十一、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怎样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答: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所有银行账户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行为须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管理,其中财政性经费收支应设专账核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财务监管。

十二、民办学校应实行什么办学标准?

答: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办学标准,加大办学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控制招生规模和在校生人数。全面真实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报审批机关备案。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十三、民办学校怎样维护校园安全?

答: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十四、民办学校的办学定位是什么?

答:积极引导民办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小学化”现象。支持和引导中小学校特色办学优质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

十五、我县怎样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答:坚持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一体规划、一体培训、一体提高。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励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指导民办学校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教师参加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学历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逐步提高教师各项待遇,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

十六、怎样帮助民办学校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答:加大对优质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学校,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十七、政府将怎样管理民办学校?

答: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依据省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管事项,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许可时限,规范许可行为,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对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推动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十八、教育局将怎样监管民办学校办学?

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民办教育督导与评估,将民办中小学校全面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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