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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26/2026-00013
  • 中宁政规发〔2026〕2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有效
  • 2026年06月05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宁政规发〔2026〕2号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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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十五届县委第1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665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

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示范带动引领作用,依法依规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信誉,促进中宁枸杞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中宁枸杞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经典行楷繁体中宁枸杞、大写英文THE LYCIUM CHINENSE OF ZHONGNING字样共同组成横放式标识体字间有间距。

第三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中宁枸杞特定的品质。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也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监督审批机构商标注册人联合中宁枸杞产业协会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进行前置核查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最终由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审核批准。

商标注册人负责拓展中宁枸杞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的最终审批,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监管工作;通过持续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和监督机制,规范市场流通,引导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正确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宁枸杞产业协会在商标注册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配合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和资料前置核查,负责进入中宁枸杞“保真仓”枸杞原料的质量把控、供给等工作,负责配合商标注册人做好生产加工、包装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和质量追溯标识核发、商标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  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四条“中宁枸杞”地理标志产品原料生产地域主要位于中宁县境内,具体范围在东经105°16′04″106°04′11″、北纬 36°54′09″37°44′19″之间,南北长约60公里、东西宽约50公里,覆盖宁安镇、石空镇、新堡镇、恩和镇、鸣沙镇、大战场镇、白马乡、余丁乡、舟塔乡、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等12个乡镇。

第五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原料,是指产自上述第四条规定区域,产品原料的质量、安全及可追溯性应符合本规则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枸杞产品原料实行入仓统一检测,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 001《中宁枸杞》(DB64/T 1640)标准。产品包装、贮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标准。

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建立并运营中宁枸杞“保真仓”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宁枸杞“保真仓”:一种新型仓储管理模式,必须是经过检验检测符合标准的中宁枸杞方可入仓),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为商标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原料采购、制干、检测、分拣分级及仓储等服务。

商标申请人可通过中宁枸杞“保真仓”采购原料,并提供相关购销凭证;亦可从符合本规则规定产地和质量标准的其他渠道自行采购原料。凡自行采购原料者,须提供能够证明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及符合追溯体系要求的完整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产地溯源证明:载明原料具体种植地块的产地证明或收购单据;生产履历记录:种植过程中的投入品管理记录(如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质量合格报告:由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合法的采购合同及发票。

商标使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主体,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接受商标注册人及中宁枸杞产业协会依照本规则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2.所加工、包装、销售的枸杞产品原料来源及标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3.须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地域范围内拥有标准化食品生产(或药品生产)资质或委托第四条规定地域范围内具有食品生产(或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主体进行生产包装,产品生产包装过程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 001《中宁枸杞》(DB64/T 1640)标准。产品包装、贮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标准。

4.具有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证明(或授权贴牌商标)和包装物设计参考图样(包装物设计图样须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商标等组成)。

5.必须纳入中宁枸杞质量溯源管理系统。定期更新上传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真实溯源信息,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质量追溯标识。

6.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以及质量追溯标识使用档案(档案保存期3年)。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申请流程

第八条  商标使用的申请流程:

1.核查阶段。使用商标须向商标注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宁枸杞产业协会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枸杞产品加工场地、设备、包装等工艺环节,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核查中宁枸杞原料产地、来源、采购凭证以及原料检测报告等,核查结束后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2.资料上传阶段。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政务大厅代办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中宁枸杞产业协会配合相关部门(单位)现场核查意见,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产地、收购凭证、检测报告、加工包装销售等基础信息。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的5类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枸杞、药用原料药或中药材、药草类目之一)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包装设计图样。

4)《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中宁枸杞质量溯源管理系统使用协议。

3.审核批准阶段。商标使用申请人向政务大厅代办窗口提交上传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签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核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针对资料不完善的,补充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批。

第九条  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前30天申请续签,期满未申请续签的,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请。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依法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第四章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产品和包装上可以使用该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向商标注册人申请相应产品规格对应数量的质量追溯标识。

2.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本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夸大,不得损害“中宁枸杞”商标信誉。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和中宁枸杞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中宁枸杞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5.有权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违规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1.维护“中宁枸杞”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商标注册人的不定期抽检和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3.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管。

4.应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质量追溯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量追溯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标识如有丢失、被盗或失控的,应当立即向商标注册人报告并配合处理。

5.应当接受中宁枸杞质量溯源管理系统的管理,并在所有中宁枸杞产品包装上加贴质量追溯标识,并定期更新上传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真实溯源信息。

6.应当按照规定,对销售的中宁枸杞产品进行“一物一码”管理,并纳入中宁枸杞质量溯源管理系统。

7.应当结合商标注册人和中宁枸杞产业协会定期发布的“中宁枸杞”市场价格信息与行情分析,依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行为。

8.应当配合商标注册人开展抽检核验、舆情处置等工作,对拒绝配合或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者,商标注册人有权暂停其商标使用资格并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第五章商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监督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正确使用质量追溯标识。

3.负责对该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中宁枸杞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

7.倡导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依法公平、合理的开展市场经营活动。

8.对原料采购渠道进行备案登记与动态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人库存原料及成品开展抽样检验,抽样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不得影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

9.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暂停其商标使用权

第十  中宁枸杞产业协会配合商标注册人做好“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的前置核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规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商标使用资格前置核查。

2.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诚信经营、品牌保护等机制,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3.在商标使用核查、日常检查、商标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应配合商标注册人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工作。

4.配合商标注册人,定期开展维权打假、舆情处置等相关工作

5.联合商标注册人可定期收集并发布“中宁枸杞”的市场价格信息与行情分析,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提供经营参考。

第十四条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程序经商标注册人研究,并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撤销商标使用权:

1.原料产地、质量或采购凭证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2.加工、包装、销售严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质量管理和追溯要求的。

3.倒卖、转让、转借商标使用权和质量追溯标识的。

4.伪造、擅自制造“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质量追溯标识的。

5.擅自在非‘中宁枸杞’产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有关部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经暂停使用资格并限期整改后,仍拒绝配合抽检或整改不合格的。

8.本规则或双方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撤销使用权的严重违约情形。

第六商标的保护

第十  商标产品包装物设计使用规范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以按照中宁枸杞包装物统一图案进行包装物设计,也可以进行个性化包装物外观设计,但是包装物上必须突显“中宁枸杞”商标字样和“四标”(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商标等四个标识)图样设计。包装设计稿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且出具包装印制授权文书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质量追溯标识的发放和管理

商标注册人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中宁枸杞原料的数量,结合备案的产品包装规格,据实核发质量追溯标识。因过期、作废、流失、被盗而失效的质量追溯标识,由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向商标注册人报告,商标注册人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失效。

第十  商标使用管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商标注册人每年531日前中宁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白名单”

十九  在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2.在本规则规定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高度相似,故意误导公众的。

3.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用于本规则规定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等之类表述的。

4.在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名称的。

5.在产品上不按照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6.伪造、仿造、变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质量追溯标识的。

7.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带有“中宁枸杞”字样或与其近似标识包装物或质量追溯标识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十  商标许可使用人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一  对从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附则

第二十  本规则自20267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75日止。


附件:1.“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pdf

          2.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包装设计参考图样.pdf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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