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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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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6年04月09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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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中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9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的行政主体,可以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印发并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文件内容要合法、合理、必要、可行。

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发文,内容不得超过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或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

三、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已正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完成备案工作。

四、中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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