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试行)》《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十五届县委第1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试行)
为持续推动我县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整合设立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解决枸杞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全面推动县域内枸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设立
(一)基金名称: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资金来源: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各类资金、其他结余基金。资金来源的整合和使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三)基金支持对象和用途:支持对象为在中宁县域内从事枸杞鲜果收购和枸杞产品营销渠道拓展的农户、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枸杞企业等各类枸杞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为枸杞经营主体)。基金作为枸杞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支持合作银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枸杞经营主体办理贷款,所述贷款统称为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基金专项贷款)。
(四)基金规模:初设基金规模4000万元,后期视发展情况和枸杞经营主体需求适度调整。
二、基金管理
(一)基金运行。基金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枸杞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将基金及时存入合作银行专户。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基金专户滚存使用。基金作为风险补偿金支持枸杞经营主体的基金专项贷款严格按照《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业务审批和办理流程、准入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后管理、代偿条件和流程、逾期清收等内容执行。
(二)放大倍数。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倍。当基金专项贷款余额达到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时,合作银行应当暂停发放贷款;待基金专项贷款余额降至基金存款余额10倍以下后,再恢复发放贷款。枸杞中心根据基金专项贷款余额规模适时调配在各合作银行的基金存款。
(三)风险分担比例。基金和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2:8。为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年度基金代偿率不得高于3%,否则合作银行应当立即暂停贷款新发放业务。
(四)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对上年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五)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财政局召集枸杞中心、合作银行,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沟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一)风险控制。合作银行应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资金流向,确保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合作银行办理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造成贷款损失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承担损失分担责任。合作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二)清收追偿。合作银行、枸杞中心有序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合作银行具体负责清收和追偿工作,对经催缴仍不偿还的,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予以清缴。
(三)监督管理。枸杞中心和县财政局应围绕自身职能,加强对枸杞产业发展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合理处理意见。基金在运作中,对挤占、挪用、套取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在推动枸杞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枸杞中心是枸杞产业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合作银行配合枸杞中心做好枸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相关工作。枸杞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枸杞产业发展基金监管指导考核工作。各部门(单位)、合作银行同步做好项目推荐审批、清收、监督等工作。
(二)严肃财经纪律。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应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广泛监督。合作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应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及枸杞中心对枸杞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县财政局、枸杞中心和合作银行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县财政局以提交的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价重要依据。
五、附则
本方案自2025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中宁枸杞产业核心产区地位,持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县域内枸杞经营主体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试行)》,整合资金设立枸杞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我县枸杞产业做优做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作为风险补偿金,撬动放大银行贷款额度,支持中宁县域内从事枸杞鲜果收购和枸杞产品营销渠道拓展的农户、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枸杞企业等各类枸杞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枸杞经营主体”),发展枸杞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所形成的贷款通称为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为基金专项贷款)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规模及管理
第三条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枸杞中心”),负责基金的运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 基金由县财政设立,初始基金规模为4000万元,后期视发展情况和枸杞经营主体需求适度调整。
第五条 基金按照1:10的放大倍数进行贷款撬动,由合作银行为符合基金专项贷款申请条件的枸杞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第六条 基金专项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主体填写申请核准表(见附件);
(二)中宁枸杞产业协会对拟申请贷款的枸杞经营主体是否按协议价收购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合作银行对推荐的枸杞经营主体进行贷款发放前的信用、资产情况、偿还能力等调查,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提交枸杞中心审核;
(三)最后由枸杞中心出具书面审核推荐意见后,合作银行向申请贷款的枸杞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第七条 枸杞经营主体取得基金专项贷款后,按季度自行支付贷款利息。
第八条 基金专项贷款做到随借随贷,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度滚动使用。基金专项贷款额度与枸杞经营主体对接基地挂钩,执行标准为1万元/亩,单个经营主体在库存未入库抵(质)押前铺底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含),具体金额以银行审核后的放贷金额为准。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基金专项贷款严格按照支持生产经营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条 合作银行要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创新信贷产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年利率参考公布的最近一期相应期限的LPR加/减点执行,加点幅度不高于140个基点,以最终商定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必须规范运行,联合枸杞中心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贷款的审查和跟踪,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基金专项贷款损失的,不得利用基金进行风险补偿:
1.未经过枸杞中心推荐的贷款;
2.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支持范围的;
3.贷款利率超过约定利率的;
4.单个贷款申请主体累计超过枸杞中心推荐贷款金额或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
5.合作银行未按法定程序追偿的。
第十四条 基金专项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会同枸杞中心采取多种方式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本息。在规定时间内明确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由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2:8的比例分担。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银行和枸杞中心应共同依法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恢复偿还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十五条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合作银行不得将基金作为营业性收入,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基金,并停止基金合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于每年对上年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围绕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合理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枸杞中心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对照审计意见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的原则,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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