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640521001/2024-00029
  • 中宁政规发〔2024〕5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有效
  • 2024年06月06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宁政规发〔2024〕5号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1:“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书.doc

附件2:“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产品包装备案表.doc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466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信誉,规范商标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带动引领作用,全面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宁枸杞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中宁枸杞特定的品质,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也是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监督审批机构,商标注册人授权中宁枸杞产业协会对证明商标使用资格进行前置核查,中宁枸杞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商标核查单位)为该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资格核查机构。商标注册人拓展中宁枸杞线下销售渠道,建立健全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和监督机制,规范市场流通,监督引导商标被许可人正确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负责该证明商标使用的最终审批,与商标核查单位共同做好商标使用管理监管工作。商标核查单位在商标注册人的监管下,具体负责受理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前置资料核查,中宁枸杞种植、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质量追溯标识核发、标识使用补贴政策兑现、商标和追溯标识使用监管、商标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应坚持以地定产、以产核标的原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经商标核查单位前置核查后,提交至商标注册人最终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证明商标使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原料生产地域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2)具有自建或通过对接第四条规定地域范围内的标准化枸杞原料种植基地,且种植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种植过程实行病虫害统防统治,产品加工过程须符合现行《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要求,所生产加工的产品每年度需提供不少于3批次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需符合《DBS64/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或《DB64/T  1640  中宁枸杞》标准要求。

对接枸杞种植基地的,应与基地、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公司共同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和枸杞收购协议,并严格按照收购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3)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自主注册商标证明、包装物设计图样(包装物设计图样须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矢量图、中宁枸杞九曲黄河logo图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等组成);

(4)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5)应当使用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按照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定期更新上传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真实溯源信息,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建立追溯标识使用台账。

第六条  证明商标的申请

1)现场核查阶段。使用该证明商标,申请人须按照《“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商标核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商标核查单位联合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基地位置(GPS坐标)、基地面积、茨龄、枸杞产品加工场地、设备、工艺环节等,核查结束后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2)资料上传阶段。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代办窗口递交上传以下资料: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不少于3批次,需加盖公章)。

---自建或对接枸杞种植基地以及加工环节核查相关资料,包括:由商标核查单位联合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意见、基地GPS坐标勘测定界图、乡镇公示资料(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名称、GPS坐标位置、面积、茨龄、产量测算,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地对接协议和收购资金凭证(初次申请不需提供)等。

---申请人自主注册商标证明(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5类,勾选枸杞、药用原料药或中草药、药草类目之一)、包装物设计图案样本原件及复印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落实种植生产加工过程中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或制干等标准化制度的具体印证资料及照片。

---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使用合同。

3)行政审批阶段。申请人向行政审批代办窗口递交上传资料后,商标注册人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签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核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对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行政审批代办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完善资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管理

第七条  商标核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商标使用资格前置核查;

2)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诚信经营等监管机制,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在商标使用核查、日常监管、商标保护、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应配合商标注册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好具体监管职责。

第八条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商标核查单位提出延续使用申请,并按照第二章第四、五、六条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逾期不申请续用的,使用资格自动终止。商标注册人每年530日前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名录。

第九条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许可使用的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商标核查单位及商标注册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标被许可人的产品进行抽检,如抽检不合格,责令商标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商标注册人有权终止商标被许可人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责令商标核查单位做出具体说明。

第十条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在干果、锁鲜等枸杞产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印制“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自有注册商标,产品相关信息表述应符合《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商标被许可人严格执行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公众号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产地、生产等真伪信息,实现枸杞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

第十二条  商标被许可人需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及商标注册人、商标核查单位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巡查监督,严格落实证明商标使用“白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商标核查单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从事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核查、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各司其职,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标被许可人的技术、商业等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应严格遵照《“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47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930日。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