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宁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新十条措施(试行)》的决定
中宁政规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中卫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卫政规发〔2021〕4号)规定,《中宁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新十条措施(试行)》(中宁政办规发〔2022〕2号)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有不一致内容,经十五届县委2023年第42次常委会会议、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中宁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新十条措施(试行) 》 | 中宁政办规发〔2022〕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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