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中宁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及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1)树龄 300 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
(2)树龄 100-300 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名木。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他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1)生长在公园、绿地、风景区、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2)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管护;
(3)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4)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企业或社区管护;
(5)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或村民住宅院内的,由该业主管护;
(6)其他生长在乡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第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每年喷药不少于2次。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吊输营养液、追肥增强树势,扩穴、填埋作物秸秆,提高土壤通透性,确保正常生长。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因养护不善、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造成古
树名木损伤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犯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6日。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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