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从前端投放至运往终端处理产生的费用。包含两个项目,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和垃圾场处理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的费用。垃圾场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产生的费用(含运往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场无害化处理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依法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管部门为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也可经协商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征收。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县低保对象和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凭有效证件予以免收。
(二)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垃圾处理费,按照所从事行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残疾人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按照所从事行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
(一)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常住户和暂住人口等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大、中、小型客车、货物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生活垃圾产生者。
(三)医院、诊所等生活垃圾产生者。
(四)其他需收费的项目。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八条 适用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也可以由代征单位征缴,征收代收单位每月月底应及时将每月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交中宁县税务局,县财政局每年将代收手续费列入预算,用于代收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使用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也不向中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
序号 | 收费对象 | 标准(元)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 2 | 人/月 | 按上年在册人数统计 | |||
2 | 城市(镇)常住人口 | 4 | 户/月 | ||||
3 | 城市(镇)暂住人口 | 1 | 人/月 | ||||
4 | 餐饮业 | 100平方米以下 | 0.8 | 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
100-300平方米 | 0.7 | 平方米/月 | |||||
300平方米以上 | 0.6 | 平方米/月 | |||||
5 | 休闲娱乐场所 | 100平方米以下 | 0.7 | 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
100-300平方米 | 0.6 | 平方米/月 | |||||
300平方米以上 | 0.5 | 平方米/月 | |||||
6 | 商业场所 | 100平方米以下 | 0.6 | 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收 | ||
100-300平方米 | 0.5 | 平方米/月 | |||||
300平方米以上 | 0.4 | 平方米/月 | |||||
7 | 宾馆、旅社 | 3 | 床位/月 | 按床位计收 | |||
8 | 医院 | 2 | 床位/月 | 按床位计收 | |||
9 | 营运车辆 | 出租小客车 | 3 | 辆/月 | |||
中、大型客车 | 6 | 辆/月 | |||||
货物运输车 | 10 | 辆/月 | |||||
10 | 养殖、屠宰场等垃圾 | 代运 | 20 | 吨 | 按实际产生量计收 | ||
自运 | 1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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