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县委常委第1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全县困难残疾人和需要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 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宁民发〔2020〕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实行逐人审核,实名制发放的机制。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宁夏中宁县户籍、持有第二代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中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发放金额与自治区标准保持一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宁夏中宁县户籍、持有第二代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护理补贴发放金额与自治区标准保持一致。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护理保障需求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 , 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两项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式二份)和《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或《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登记表》 (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登记表”) 报县残联审核。
第九条 县残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和“两项补贴登记表”后,依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县级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民政局审定。
第十条 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状况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根据审定后的“两项补贴登记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自治区分担50%,县级承担50%;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按月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对象账户,账户原则上要求为本人账户,特殊情况使用监护人账户,并注明“残补”, 残疾人两项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金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补贴发放对象报县残联初审,县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后送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按月审批,补贴资金按月发放。申请补贴对象户籍迁入中宁的,县民政局根据迁出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县补贴发放对象,并从迁入下月起计发。补贴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本县的。
(二)亡故的。
(三)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享受标准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人证不符的。
(六)残疾证到期未及时更换的。
第十八条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检查指导运行规程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残疾人的鉴定工作,确保残疾等级鉴定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鉴定等级的工作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划拨工作,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残疾人迁出、迁入和死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县民政局、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提请县民政局、财政局停发,情节较轻的由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监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不得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不得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 (中宁政办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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