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县委常委第7次会议和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向财政部门报告资产处置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调拨(划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有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换的行为,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差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有关部门、专家科学鉴定或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二)有关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拍卖、公开招标。不适合公开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按照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勘验、审核,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资产处置审批单位备案;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处置批复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对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进场交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相关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六)收入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七)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和处置结果,及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特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9〕121号)规定权限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非特定资产
资产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自行审批;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审批。
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自行审批的,在审批程序完成后,将所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工作需要购置资产的,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资产清理,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资产,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拟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三)无偿转让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接收单位同意无偿转让的意见。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资产,需提供资产清查表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拟捐赠资产的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三)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五)捐赠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转让,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有偿转让事项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七)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会议纪要)、草签的置换协议以及对方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置换资产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等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三)能够证明报废、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非正常损失的,应提供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意见。
(四)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有偿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有偿转让,属于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有偿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有偿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资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资金的,资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有偿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对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处置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事后检查制度和处置结果上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资料予以审批的。
(三)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年2023年4月16日。2009年发布的《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宁政发〔2009〕119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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