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充分发挥“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宁枸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中宁枸杞”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经典行楷繁体“中宁枸杞”、大写英文THE LYCIUM CHINENSE OF ZHONGNING字样共同组成横放式标识体,字间有间距,具体书写格式如下:
第三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也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商标注册人审查同意的签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颁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后使用。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章 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原料生产地域范围是东经105°16′04"-106°04′11",北纬36°54′09"-37°44′19"之间,南北长约60公里,东西宽约50公里。在黄河与清水河交汇形成的三角洲地带,具体为中宁县境内东起白马乡西至徐套乡,南起徐套乡北至石空镇约3000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六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原料生产技术规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种植规范标准。
第七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需符合现行《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和《DB64/ T 1640 中宁枸杞》标准要求。
第八条 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现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自建或对接200亩以上基本连片的标准化枸杞原料生产基地(对接枸杞基地需经过所辖乡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GPS坐标点、面积及茨龄等),对接基地签订购销合同;1000亩以上的基地可以划分为若干个200亩以上基地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自建基地或对接基地者可自愿与中宁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
(三)自建或对接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料种植过程实行病虫害统防统治,产品加工过程符合现行《GB 14881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要求。
2.对接连片种植的农户基地,企业与对接所有农户签订病虫害统防统治或与第三方专业统防公司共同签订病虫害统防统治合同。
(四)在申请延续使用商标时,需提供收购合格产品的购销发票或银行票据复印件、3批次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枸杞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拒绝收购。
(五)商标被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包装物图样,包装物图样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长城图案)、“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矢量图等组成;
(六)取得SC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
(七)无注册商标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自愿订购中宁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品干果,取得“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八)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使用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遵守平台管理,定期更新上传真实溯源信息,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应向中宁县政务中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政审批代办窗口递交以下材料:
(一)《“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枸杞生产基地GPS坐标点(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枸杞生产技术推广站、机械站、企业站、商标办至少三名以上人员签字),对接枸杞基地必须经过乡镇公示;
(四)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第5类商标注册证,勾选枸杞、药用原料药或中草药类目之一)、包装物图案样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SC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GMP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枸杞病虫害统防统治设备、烘干设备照片;
(七)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使用合同。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代办窗口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上传,由商标注册人进行实地综合审查,并上传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签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十三条 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代办窗口一次性提出补充资料修改意见。申请人完善资料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
第三章 商标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商标被许可人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代办窗口申请延续使用。对逾期不延续的,视其自动放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由商标注册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中宁枸杞”商标的产品质量。商标注册人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标被许可人的产品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商标注册人有权终止商标使用者商标许可权。商标注册人每年5月30日前在宁夏日报公示合格“中宁枸杞”地理标志商标许可单位名录。
第十七条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印制“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企业注册商标,所标注内容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八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上网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实现枸杞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程质量追溯。
第十九条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定期不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巡查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中宁枸杞”商标侵权案件,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二)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三)宣传和保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
(四)指导代办窗口受理“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协助做好综合审查、核发准用证等;
(五)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实行备案管理;
(六)对商标被许可人的包装物、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管,产品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
(七)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及其他违法案件。
(八)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核实准用企业信用体系考核结果,通报相关情况,落实贷款、项目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
(二)规范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改变“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和字样;
(三)指定专人负责“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管理和使用,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四)严格管理“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五)建立“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印制、使用台账制度,包装物按要求加贴质量安全追溯标识。准确登记包装物的规格、数量、型号、去向、使用日期等信息;
(六)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七)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履行合同信用、行业信用、社会信用,努力做大做强枸杞产业。
第二十二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可以按照中宁枸杞包装物统一图案进行包装物设计(拜杞、仙鹤衔杞为特优、杞农为特级、茶坊庙为甲级),也可以进行个性化包装物外观设计,但是包装物上必须突显中宁枸杞商标字样及中宁枸杞LOGO。设计稿报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许可后,方可印制和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包装物时,需经商标注册人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中宁枸杞”证明商标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码。包装物应符合GB 9683-88《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擅自印制和滥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及其他不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将非中宁产地的枸杞装入“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二)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或者媒体曝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
商标注册人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取消“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在枸杞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字样标志。针对擅自印制、销售“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包装物,或者擅自在枸杞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图形、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被查处人不服查处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商标使用管理、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9月30日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中宁党办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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