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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01/2020-00065
  • 中宁政规发〔2020〕1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20年01月16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宁政规发〔2020〕1号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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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扎实开展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宁县辖区内的治丧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丧属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举行治丧活动。

第四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大力推进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仪服务及治丧活动管理

  

第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仪、丧葬活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殡仪、丧葬活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群众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布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民政局对全县殡仪丧葬活动、殡仪馆、公墓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将全县殡仪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管理总体规划。主动引导利用现有可以利用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殡葬服务场所,改造提升现有殡葬服务设施,改善殡仪服务环境。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城市、街道、小区等场所丧葬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丧属在县城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抛撒纸钱等违规治丧行为,要立即进入现场,对丧属进行制止,对执意举行违规治丧活动的,全力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对殡葬治丧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局依法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墓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殡葬服务单位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加强对阴阳(正一派道士)经常性教育管理。引导教育阴阳依法开展殡葬活动,文明节俭举行殡葬仪式,杜绝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

阴阳从事殡葬殡仪活动必须遵守殡葬法规,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

第十四条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加强殡葬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动员和要求本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辖区居民主动支持配合文明殡葬治丧活动。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将殡葬改革、节俭文明丧葬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纳入全县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国家殡葬法规、政策,拓展宣传内容,活化宣传方式,明确细划责任,提高宣传效率,曝光违规参与治丧活动的反面案例。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对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内居民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举办治丧活动的按人补助1500元,遗体火化的按人补助2000元。补助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补助时,由丧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后,直接补给殡仪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要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改善服务要件,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便捷、高效、规范的服务响应机制;建立开通“殡仪殡葬服务热线”,公开殡仪殡葬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拓展“全年无公休日、全天24小时服务、接到电话1小时内到达”等服务;提供遗体接送、停放、火化、骨灰存放(生态散撒)治丧活动等“一站式”有偿服务,不断满足丧属不同层次需求。

经相关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需在殡仪馆保存的,由殡仪馆负责保存,保存期一般不超过10日,并由殡仪馆负责接运、火化、土葬,所需经费由辖区乡(镇)按照规定标准从社会救助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  殡葬用地和公墓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乡(镇)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殡葬用地和公益性公墓管理;坚决杜绝乱埋乱葬和非法墓地建设。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县殡葬用地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将殡葬用地和殡仪服务用地纳入全县国土空间管理总体规划,确保殡葬殡仪用地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主动配合各辖区乡镇做好殡葬用地和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划依法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如遇国家、自治区、市、县建设项目征地坟墓迁移,新建坟墓一律迁入公墓。

第二十三条 坚决杜绝乱埋乱葬和非法墓地建设。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区域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丧属积极进行骨灰葬、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且在本县规划公墓区域范围内的中宁县籍丧属,按人补助1000元(补助方式同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遗体墓穴(含双人墓穴)不得超过7平方米。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县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抛撒纸钱和游丧送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险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人员应主动遵守本殡葬管理办法,文明、节俭举办殡仪和丧葬活动,鼓励火化。对违规举办殡仪活动和不进入公墓埋葬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不得发放丧抚费。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图解链接:《中宁县殡葬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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