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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01/2019-00211
  • 中宁政规发〔2019〕2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19年12月12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宁政规发〔2019〕2号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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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购买,并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前适龄儿童及中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三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车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与校车运营公司签订《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协议》,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校车运行信息台账;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及校车安全应急演练,并将相关工作成效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校车公路安全通行保障,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会同教育、交警等部门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等事项;参与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勘验与审核,指导做好站点设立、招呼站建设等工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校车资质审批、车辆定期检验、驾驶人员资格审核、驾驶人员违纪违法记录审查、校车道路运行安全检査;做好日常校车标牌审验、行车速度检查、校车载客核查、校车道路安全设施标志设置排查及校车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查处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校车服务企业及民办幼儿园校车安全监管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校车的运营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配合做好辖区内校车日常安全检查、站点设置及道路设施维护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严格审核校车运营单位资质,实地查验校车状况,确保据实向市车辆管理所申请校车标牌,严格校车许可和标牌准入。

第五条 校车运营公司、民办幼儿园、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学生监护人,要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面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县域内校车全部纳入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校车运营公司统一管理,校车运营公司负责统一选配校车驾驶员,统一为校车安装GPS及监控系统,对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进行实时监控。

 校车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禁止超员;载明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及驾驶人等信息。

 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教育机构校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校车运营公司监控平台,实时接受监控,确保运行安全平稳。

 校车运营公司须为校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保额不低于80万元。

第十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服务义务:

(一)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二)聘用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并对驾驶员违纪违法及精神类疾病进行严格审查;

(三)定期开展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演练,切实增强相关人员安全责任意识;

(四)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立即维修,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校车档案,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

(六)督导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照顾管理及安全职责,做好学生上下车登记及安全接送工作;

(七)履行其他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服务义务。  

十一 使用校车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公司和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责任书;制定乘车学生交接管理制度,并向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二)安排专人做好学生接送工作;经常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传授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不断提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三)及时向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反映或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二 学生乘坐校车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学校、校车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校车公司做好乘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安全规定的,有权制止或拒乘,并第一时间向县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单位)反映或举报。

第十 县交警大队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县教育体育局、校车运营公司和学校(幼儿园)。    

第十 教育、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因不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校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 校车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宁夏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立即实施救助,并协调做好善后事宜。

第十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图解链接:《中宁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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