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24〕41 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住房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执行及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七)负责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的执行。负责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的执行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负责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以及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并相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监管。负责街道、市政道路路名牌、宣传牌及广告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沿街商户“门前五包”责任制和门头牌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破坏、侵占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清查处理县城建成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受相关行政部门授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水利管理、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土地管理方面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地占用审批、园林绿化区域管控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成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核和报批移伐城市树木事项。组织指导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及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二)与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及管理,负责城市自备水源井、地源热泵井的许可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日常运转工作。督促指导局党组所属党组织党的建设。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财务、安全保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信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普法、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相关重要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研究、拟定审核工作。
(二)建筑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类别确认和合同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执行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
(三)城市建设办公室。负责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的执行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建设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新型城镇化工作。
(四)燃气安全和环保办公室。负责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统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检查督查、专项整治和重大风险隐患督办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领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统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 10 名。设局长 1 名(兼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副局长 3 名(其中 1 名兼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姓名:徐晓
联系方式:0955-5021202
办公地址:中宁县正大路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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