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充电收费执行的政策
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 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厅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4〕570 号 )文件规定。
二、充电收费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通过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严格落实价费政策
(一)用电价格。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0.4986元/度)。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主要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推动降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鼓励市场竞争,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通过开展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住建部门要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报备程序,严格登记备案,从源头上杜绝私自滥建、违规经营等情况发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各运营单位、小区物业等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欢迎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955-12345
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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