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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6-01-27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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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坡度在15°以上(含15°)的坡地(人口密度大于150人/km²的太阳梁乡、舟塔乡,可放宽至20°),均纳入禁止开垦范围。

二、在划定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予以处罚。

五、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详见附件,如有不明可到中宁县水务局查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分图.pdf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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