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坡度在15°以上(含15°)的坡地(人口密度大于150人/km²的太阳梁乡、舟塔乡,可放宽至20°),均纳入禁止开垦范围。
二、在划定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予以处罚。
五、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详见附件,如有不明可到中宁县水务局查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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