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全面核查,现决定对74家使用单位的160台特种设备(具体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
一、异议提出程序
相关单位如对公告注销的设备清单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携带有效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向我局(地址:中宁县富康路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14室;联系电话:0955-5038365)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我局将依法履行完程序后对上述设备作正式注销处理。
二、设备重新启用的法定条件
公告清单内的设备如需重新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办理: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的安全检验,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
2.持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及其他法定资料,依法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在未完成上述检验及重新登记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使用该设备。
三、违法使用已注销设备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已公告注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将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因违法使用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公告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pdf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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