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由本局调查的不明当事人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宁县喊叫水乡车路新村村部及涉案物品存放地张贴《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主财务认领公告》,公告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
直至公告期满,因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到本局就上述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主张权利。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盛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纸箱外粘贴的疑似药品邮寄信息的快递单内容,向相关部门发函进行了协查,根据协查反馈,上述涉案物品仍无法确认权利人身份,故本局将按照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对该批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作出上缴的处理决定,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本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中宁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在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货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pdf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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