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确保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二、执法人员(见附件)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处理处置;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救济途径
(一)监督举报电话:中宁县自然资源局0955-5021859
(二)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四)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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