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国道338线红寺堡至恩和段公路工程(中宁段)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中宁县恩和镇红梧村境内面积为1.3795公顷(20.70亩)的国有土地。四址范围东至山水沟,南至华寺村农田,西至山水沟,北至朱台村农田。其中拌合站占地面积为0.8965公顷(13.45亩);施工便道占地面积为0.4830公顷(7.25亩)。地类为其他草地0.4232公顷(6.35亩),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8947公顷(13.42亩),农村道路0.0616公顷(0.93亩)。用于国道338线红寺堡至恩和段公路工程(中宁段)建设,用途为拌合站和施工便道。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三、所批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如因县级以上重大项目及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用地范围,以土地复垦报告书中的勘测定界图为准,不得超占。
五、土地复垦保证金由我局监督银行核收;工程结束后,临时用地由你单位按照复垦方案具体负责实施复垦,经我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六、若该临时用地到期后你单位拒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不
合格,我局有权使用该地块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进行复垦,同时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你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
附件:
国道338线红寺堡至恩和段公路工程(中宁段)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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