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22〕25号),现将中宁县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
提示: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户口为中宁户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资助内容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提示: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四、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
五、申请方式
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向中宁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六、申请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8-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8-3)
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附件8-4)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6.任职单位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
7.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8.提供任职单位(企业)与毕业生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9.如果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说明: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现场审核。
满足申请条件的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申请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截至2023年10月15日。
八、申请地点
中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助学贷款窗口。
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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