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7年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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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3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对2017年度全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按照商务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和内贸流通统计监测等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商发[2017]134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宁县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征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商贸企业配合做好项目征集、筛选工作。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企业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重点支持纳入商务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企业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上安装温度传感器、记录仪等监控设备,实时在线将冷库、冷藏车的温度、地理位置等数据信息自动接入自治区级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冷链流通全程温控监控平台,提高冷链物流监控效率和公共信息服务水平。
(二)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完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重点支持冷链企业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各类生鲜农产品原料处理、分选加工与包装、预冷保鲜、包装识别、低温储藏、冷藏运输、批发配送、分销零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生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追溯制度。
(三)支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等设施,在主要销区建设低温加工配送仓储设施,在销售末端配置冷链设施设备,推广社区“最后一百米”冷链配送服务模式。
支持企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建立境外冷链仓储物流设施。
支持企业使用推广绿色环保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以及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标准化改造,支持冷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逐步形成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标准化硬件设施体系。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中宁县内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年来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已获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包括升级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项目需落实项目前期备案、规划、环评、土地等前期建设手续,项目运营规模、管理模式特色显明,在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申报项目实际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应与申报单位一致,所申报项目必须是2017年年内已开工实施或保证在2018年5月底前能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五)优先支持商务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企业完善信息化、标准化系统,并接入自治区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其次择优选择其他冷链企业开展冷链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改造)。无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申报时,优先选择对规模较大的第三方冷链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及利用情况、企业资产及盈利情况等,需阐明支持的理由。
(二)企业基本资料。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的只提供“一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方案。重点阐述清楚目前企业冷链物流设施现状、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筹措、各分项工程投资概算、工期计划、目前进展、项目前期手续落实情况、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
(四)项目前期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批复(备案)、环评批复、规划相关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项目征集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申报企业分别向所属县(区)商务部门进行项目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五、项目评定
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评审组,按照择优和地区均衡的原则,研究确定拟支持补助项目,并在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支持方向、内容,突出特色,力求形成冷链物流供应链体系,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做好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具体指导和严格把关。
(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编写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封面留项目联系人并加盖申报单位鲜章。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三)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商务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其他机构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纳入商务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推荐项目资料并推荐文件一式3份报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流通促进科。
中宁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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