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能力,促进社会力量监督,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起草了《中宁县违法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请以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县民政局。
联系人:冯楠
联系电话:0955-5796989
电子邮箱:znxmzj110@163.com
邮编:755100
附件:中宁县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中宁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中宁县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量乞讨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资金监督,维护社会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享受社会救助政策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违法违规领取、使用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孤儿津贴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及享受资格问题: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人员减少,不按规定通过所在社区(村组)告知乡镇民政经办人员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的;死亡依然享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多头重复享受救助待遇的;
(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问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和受灾情况,骗取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待遇的;
(三)行使公权力人员及其近亲属,不符合救助条件违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四)救助资金的使用不当问题:将本人救助资格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领取救助待遇、享受优惠政策的;
(五)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规问题:工作人员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违反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
(六)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问题:流浪乞讨人员沿街乞讨或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遭受侵害、虐待的;
(七)其它违反社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有效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损失;
(四)举报人提供可查询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民政部门委托履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受到过奖励或正在受理期,又重复举报的;
(四)社会救助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五)举报的内容线索已经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
(六)举报事项已整改完毕或已无法进行核查的;
(七)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流浪乞讨按照一案50元予以奖励,其他按照一案200元给予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列支10万元予以保障,年底结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按下列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一次,不重复奖励;举报人员一次性掌握同一单位的数个违规行为分次举报的,只可获得一次奖励;
(二)两人以上 (含两人) 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举报人为主;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三)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规行为或新的违规主体的违规行为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将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资格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为其发放该对象享受救助待遇3倍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十条 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县级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救助违规行为举报工作,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来电话或发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违规受领社会救助款物人、违规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举报事实应当清楚。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表明各自上述情况),以便查验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收到社会救助举报线索后,视情况及时处理,如接到紧急情况的举报可直接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及时向有关举报人反馈意见。对恶意举报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干扰救助管理正常工作秩序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县级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将举报线索、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资料等登记造册,对职权范围内可受理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对超出受理范围的情报线索,及时向上级汇报。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移交线索。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由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县级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并书面或电话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兑付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县级行政部门将举报奖励受理结果书面报送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举报线索件应当严格保密,区别对待,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有举报人,不论曙名还是实名,都应得到依法保护,不得泄密、泄露。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社会救助举报线索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如有调整,经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宁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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