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宁党办发〔2021〕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中宁县康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有关信息情况公示,征询公众对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方案名称
《中宁县康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方案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单位地址:中宁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0955-5033352
E-mail: znhbj12369@qq.com
三、风险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富安西巷102号
联 系 人:郝工
联系电话:0951-3933278
E-mail:haoyan580@163.com
四、中宁县康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概况
(一)原康滩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宁县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坐标纠偏的批复》(宁政函〔2017〕138号),中宁县康滩(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为21.05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8.44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9.84 km2,水域面积2.77 km2。
(二)调整后保护区划定方案
根据康滩水源地水资源供需分析,确定康滩水源地开采量为2.19万m3/d。通过调查各开采井开采量和水质状况,结合利于水源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本次划定保护区内开采井为1#、3#~6#、13#、18#~20#共9口井,总开采量2.25万m3/d。
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理论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外扩100m圆形区域。其中,13#上游为大面积坑塘,因此保护区边界以坑塘周边为界;1#、5#北侧和3#、6#南侧、19#东侧(距离道路边坡5m处)、20#南侧分别以道路为边界;其他边界在参考理论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便于环境管理的原则,主要以农田田块分割处为界。
2.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最北侧以滨河南路为界;东侧以距离西二环道路边坡5m处为界,向南延伸至西二环与富康路交界处向东沿富康路至宁丰路,宁丰路向南延伸至与北河子沟交界,南侧以北河子沟为界;北河子沟向西延伸至与康铁公路相交,然后向北至南大沟,沿南大沟向西至乡村路后,最后向北与滨河南路相交。
3.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北侧以滨河南路为界;南侧以南河子沟为界;西侧以太中银线为界;东侧以宁丰路为界。
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防范化解措施
序号 | 发生阶段 | 风险因素 | 主要防范化解措施 |
1 | 决策准备 | 政策方案制订、审批程序 | 方案制订、审批程序各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
2 | 准备实施 | 整治及补偿 | 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涉及相关设施整治补偿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制定补偿方案,同时保证资金来源。 |
3 | 准备实施 | 资金筹措和保障 | 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控制风险。 |
4 | 实施阶段 | 生态环境影响 | 保护区调整,可以进一步规范中宁县康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解决直接穿越枸杞市场、割裂居住区等突出问题。 |
5 | 实施阶段 | 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 | 需整治完善的相关保护设施在整治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6 | 实施阶段 | 社会稳定风险理体系 |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责任制,联动机制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
7 | 实施阶段 | 经济社会影响 | 建议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措施,并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区及周边农村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化学制品,促进保护区及周边农业产业绿色发展。 |
8 | 实施阶段 | 社会治安及安全影响 | 强化组织领导,在加强执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同时,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
9 | 全过程 | 群众异议和诉求影响 |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责任制、联动机制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
10 | 全过程 | 媒体舆论导向及影响 | 实施过程中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在事前形成一致意见。 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公示对象为拟受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有哪些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人身健康利益等),对本调整方案有何诉求,以及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七、征询意见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实施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表达对方案实施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八、公示时间
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7日,共十日。
九、公示说明
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日起十日内,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如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日起十日内,向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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