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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640521024/2022-0008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15 10:4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室
有效性 有效

2021年以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重拳整治各类市场乱象,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中宁县某眼镜店无证擅自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及经营无产品合格证标识眼镜案

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某眼镜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且店内经营的34副雅仕维眼镜、5副复古套镜、12副肯地亚眼镜无产品合格证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及经营无产品合格证标识眼镜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23.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33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药品安全监管和医疗器械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无论是一类、二类还是三类医疗器械,都不仅要管好生产环节,更要管好流通使用环节。当事人擅自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及经营无产品合格证标识眼镜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秩序,留下了极大的社会隐患,无法保证其药械产品质量安全,更无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而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罚。

案例二: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的2瓶瓶装乙类非处方药“双鲸”牌维生素E软胶囊(规格5毫升100粒)上标注产品批号:190226,生产日期:20190226,有效期至:20210225,至查获时已超过有效期26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乙类非处方药“双鲸”牌维生素E软胶囊(规格5毫升100粒、产品批号190226)2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假药、劣药、过期药品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对患者及患者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不及时对此类违法行为加以查处,让违法者以各种方式生产、销售假药以及劣药,那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更严重破坏药品市场秩序,此类案件的依法严惩,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例三:中宁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1年8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中宁县某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清伊坊”牛肉风味香肠、“小棒牛”烤鱿鱼等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3种49袋(根、盒)、4种11.4公斤的食品、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俗话讲“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切实做好和落实“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更加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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