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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索引号 640521024/2021-0037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17 17: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有效性 有效

今年以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区、市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要求,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聚力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特种设备类):代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中宁县宁安镇东华村二队出租院内有人设点非法从事液化气瓶充装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1只50公斤装的液化钢瓶和1只15公斤装的液化钢瓶用导管连接在一起。当事人代磊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也没有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起气瓶充装活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取缔非法充装的窝点、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78个、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食品类):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枸杞案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对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山京良路店销售的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免洗头茬枸杞进行了抽样。2021年6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CCS2105049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免洗头茬枸杞中大肠菌群实测值大于110MPN/g,不符合Q/NATCOO14S-2019《免洗枸杞》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目前该案件正在有序办理中。

案例三(神医神药广告类):宁夏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案

2020年12月17日,宁夏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澜科农业)的宣传页面宣传其产品时,使用了“免疫调节、提高抗病能力 、抗衰老、提高淋巴细胞的增值能力、具有明显的降血脂、调节脂类代谢功能、抗辐射损伤、抗Y射线辐射、保护机体的作用,保护免疫”等字样的医疗用语言。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800元三倍的罚款计5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儿童玩具类):中宁县爱就推门儿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中宁县爱就推门儿童用品店销售的“光速达”遥控玩具标识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海润”益智推推乐玩具机械和物理性能项目不符合GB6675.1-2014《基本规范》标准要求、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机械和物理性能》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售出的1套“光速达”遥控玩具和“海润”益智推推乐玩具1盒、没收违法所得73元、罚款2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药品类):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宁县太平村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的2瓶瓶装乙类非处方药“双鲸”牌维生素E软胶囊(规格5毫升100粒)上标注生产日期:20190226,有效期至:20210225,至查获时已超过有效期26天。针对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乙类非处方药“双鲸”牌维生素E软胶囊2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不合格产品类):中宁县石空镇学锋商店(中农金合加盟农家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1年3月30日,中宁县石空镇学锋商店(中农金合加盟农家店)销售的总养分为48%的“华东大华”掺混肥(双温缓释肥)中的磷含量和总养分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201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商标侵权类):2020年11月19日,我局接到湖北省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中宁县骏通农汽修配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汽配部库房里摆放有“骆驼”牌蓄电池107只,均为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85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不合格产品类):2021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1070493;NO:21070496;NO:21070497;NO:21070498),报告显示中宁县万创日用品批发部生产销售的洗洁精和洗衣液中总活性物含量和稳定性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洗衣液、洗洁精220桶(袋)、没收违法所得58元、罚款54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无照无证经营不合格产品类):2021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周鹏田在中宁县长山头天湖宾馆院内使用油罐车销售重质液体石蜡,我局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的重质液体石蜡依法予以封存扣押并将销售的重质液体石蜡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重质液体石蜡4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价格类):2021年5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佳友超市在其收银台内摆放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售价1元/只,同时未能提供该批次一次性口罩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手续,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50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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