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履行机关服务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和领导分工;
2.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预决算信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3.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nzf.gov.cn/)进行公开,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机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中心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生成和保存的部门负责公开。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栏目—点击“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中心暂不开通传真、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中心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中心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中心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中心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中心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中心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中心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中心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为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通讯地址:中宁县行政中心224室;
邮编:755100;
联系电话:5797118(联系电话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及工作意见建议);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
冬季08:3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