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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领导信息:公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

2.政策法规:全面梳理公开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3.办事指南: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具体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立依据,需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4.工作动态:公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重大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水源地保护、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壤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专项活动(涉密除外)等工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有关文件、公告等。

5.财务信息: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nzf.gov.cn/)进行公开。

2.公开栏公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三楼会议室门口。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栏目-点击“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单位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宁县团结东路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办公大楼三楼东侧3004室;

邮编:755100;

联系电话:0955-5023697;

传   真:0955-5023697;

电子邮箱:znhbj12369@163.com;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

冬季08:3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开权利人可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55-5023697,办公地址:中宁县团结东路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办公大楼三楼东侧3004室,邮政编码:755100)。


附件: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