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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中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文件;

2.中宁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办事程序;

3.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工作政策的情况;

4.中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和惠农政策;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7.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工作动态;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nzf.gov.cn/,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网络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栏目-点击“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宁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所需信息内容、用途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综合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室是全农业农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通信地址:中宁县平安东街农业农村局3楼310办公室;

邮政编码:755100;

受理电话:0955-5021185;

传真号码:0955-5021185;

电子邮箱:znxnyncj@163.com;

受理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

          冬季08:3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