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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财政局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宁县财政局编制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即时更新。   

一、中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基本概况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内部人员任免。

3.部门文件。财政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惠民政策和上级及本部门制定的各类文件,或者县财政局作为主办部门,联合其他单位、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包括中央、区、市、县出台的具有权威性的财政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解读意见建议。

5.规划计划。包括财政工作相关规划、实施方案以及业务工作计划。

6.意见征集。包括向公众或者特定服务对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类信息。

7.财政资金。包括县本级及本单位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涉农资金补贴使用情况、扶贫脱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防范化解政府债务情况、推进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财政收支信息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基金目录等信息。

8.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招标公示、中标公示、变更公告等。

9.双随机一公开。包括随机抽查检查情况的信息公开、通报。

10.减税降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情况。

11、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渠道

中宁县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中宁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为主渠道,同时通过“惠农通”涉农资金监管及信息公开平台,中宁县财政局公示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凡属于中宁县财政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特殊规定期限外,一般信息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法律、法规、政策对政府信息公开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宁县财政局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中宁县财政局和中宁县财政局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中宁县财政局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政府部门负责公开。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宁县财政局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中宁县财政局。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栏目-点击“中宁县财政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中宁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中宁县财政局网站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中宁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中宁县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中宁县财政局办公室。

地址:中宁县平安东街142号。

联系电话(传真):0955-5021214

电子信箱:znczj214@163.com。邮政编码:755100

网站地址:http://www.znzf.gov.cn/  

五、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宁县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宁县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宁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