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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表日期: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单位

执法证号

执法岗位

1

沈韶华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11

行政处罚

2

邓茜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7

行政处罚

3

刘晔星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18

行政处罚

4

刘海滨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4

行政处罚

5

赵生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16

行政处罚

6

李建华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5

行政处罚

7

刘国宁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15

行政处罚

8

李娟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1

行政处罚

9

刘亚亚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6

行政处罚

10

汤凤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17

行政处罚

11

周雯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13

行政处罚

12

代超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3

行政处罚

13

范儒君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0052135022

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保障稽核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执法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有关病历、费用清单、信息系统数据、票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有关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问题做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内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印有关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资料。

(四)责令停止并整改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约谈负责人。

(五)对依法查处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6.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六、救济渠道

(一)监督电话:0955-5693063

(二)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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