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为全面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的规定,现将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单位 | 执法证号 | 执法岗位 |
1 | 麻云兴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7 | 网络执法 |
2 | 张桂珍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8 | 网络执法 |
3 | 李荣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4 | 网络执法 |
4 | 马海佳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5 | 网络执法 |
5 | 何贵华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1 | 网络执法 |
6 | 黄莉惠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3 | 网络执法 |
7 | 陈陇楠 |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30052143016 | 网络执法 |
三、行政执法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集中行使互联网信息领域的行政处罚等职权。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互联网信息领域进行巡查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救济渠道
1.监督电话:0955-8737159。
2.当事人对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