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走进中宁
执法监督

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宁政复议〔2023〕第27号)

发表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作者: 中宁县司法局
来源: 中宁县司法局

申  请  人:丁某某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8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2023年2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滋补店,支付5.08元购买特级免洗枸杞一份。2023年3月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及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未重视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称该公司已下架拼多多店铺,并不影响商家继续违法经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而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随即指派执法人员就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滋补店系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销售平台,其公司登记地址为宁夏中宁县某营业房,公司登记法人为王某某。被申请人到登记地址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该公司登记地址已更变为其他营业超市,拨打该公司法人预留电话,对方拒不提供该公司新的经营地址,随后被申请人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该公司法人及时委派公司人员配合调查处理,但该公司不积极配合调查,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到该公司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该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找到该公司新的经营地址,该公司法人也拒不配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后已申请将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滋补店,支付5.08元购买特级免洗枸杞一份。

2023年3月3日,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枸杞存在:产品标签缺少生产信息、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打开包装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该产品属于有害食品;此商品店铺网页标题宣称免洗枸杞,但其中砂砾和灰尘多,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如若免洗即食则会引起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通过12315平台投诉。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件后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线索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告知内容为不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记录截图;3.购买凭证截图。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现场检查照片;3.短信截图。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的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该公司登记的住所中宁县**号已变更为物邻美超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根据核查结果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回复。后被申请人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实之后将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中卫市网站 自治区网站 国家各网站 新闻媒体 其他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