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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作者: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姓  名

     执法编号

  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至

  1

   黄殿成

  30052106015

    执法证

2028年6月15日

  2

   武艳敏

   30052106013

    执法证

2027年9月5日

  3

   董进越

   30052106011

    执法证

2027年4月14日

  4

  卜  璇

   30052106014

    执法证

2028年6月15日

  5

 卜  莎

   30052106016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6 

善林

   30052106023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7

  杨淑君

   30052106021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8

  田庆子

   30052106019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9

    

   30052106020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10

  

   30052106017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11

  马春妮

   30052106018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12

    

   30052106022

    执法证

2028年5月18日

三、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职权。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行政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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