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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中宁县公安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作者: 中宁县公安局
来源: 中宁县公安局

为更好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宁县公安局

二、执法人员

详见附表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有关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涉及公安机关行政职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办理行政案件。

六、救济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执法监督电话

全国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投诉电话:12389

县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955-5022087

附件: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册.pdf

  


                              中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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