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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作者: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与物业、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按规定指导、管理、监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及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

五、行政执法常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六、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1.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3.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件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四)处罚事先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力。

(五)听证(适用听证范围且当事人提出)

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七、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住建局执法人员公示表.pdf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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