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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宁政复议决字〔2022〕20号)
时间:2022-07-04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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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李某某,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中宁县城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9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2022年2月1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购买了一袋宁夏枸杞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由于购买的产品实物枸杞粒小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颗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无法达到商家产品标识的“特级”的质量要求;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硫酸钠加工枸杞;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2022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向被申请人举报。4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结案反馈,内容为:“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是经被申请人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了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主体资格合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订单编号**,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查询到该产品的批次号,因已经没有库存产品,执法人员查看了该批次枸杞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合格,等级为“特级”;关于申请人反映称拆包发现枸杞粒小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颗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酸钠加工枸杞的问题,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不认可图片上的证据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开箱视频或开袋视频,并提供第三方有效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查看,生产区域符合生产要求,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枸杞来源有据可查,包材商相关资质及包装检验报告合格,综上,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该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指派执法人员到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结果如下:1.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是经申请人登记核准的合法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核准经营范围:枸杞、红枣、果蔬、坚果、蜜饯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2.执法人员到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包材间、库房、商品展示区全面进行检查,该公司整体环境卫生清洁、各功能区划分合理、产品摆放有序,生产区符合食品生产要求;3.申请人称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容器具有异味,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执法人员在包材间对相同规格的产品包装现场感官测试,包装不存在刺鼻气味和不洁净现象,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包材商生产资质、包装袋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为合格);4.申请人称拆包发现枸杞粒小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无法达到商家产品标识的“特级”质量要求,经核实,该批次枸杞已经没有库存商品,执法人员查看了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合格。关于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硫酸钠加工枸杞,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的问题,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对该情况不认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开箱视频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上述问题;5.关于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怀疑购买到的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其他枸杞,执法人员查看了该批次枸杞入库单(中宁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村民自产自销证明),并对相应证明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对当事人公司经营的产品现场进行了查验,并对相应证明性文件、资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充分履行了相应义务及职能,故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旗舰店”,支付11.64元购买了宁夏枸杞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

2022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枸杞存在“1.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容器具有异味,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2.拆包发现枸杞粒小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无法达到商家产品标识的“特级”的质量要求;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硫酸钠加工枸杞,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3.本人购买的批次产品无产品检测报告、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由,通过12315平台投诉。

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线索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后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方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是经被申请人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了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主体资格合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订单编号**,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查询到该产品的批次号,因已经没有库存产品,执法人员查看了该批次枸杞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合格,等级为“特级”;关于拆包发现枸杞粒小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颗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酸钠加工枸杞的问题,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对图片上的证据资料不认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开箱视频或开袋视频,并提供第三方有效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查看,生产区域符合生产要求,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枸杞来源有据可查,包材商相关资质及包装检验报告合格,综上,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购买凭证截图;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记录截图;5.全国12315平台个人实名认证信息截图1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1.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宁市监复字**号);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宁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6.**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8.食品包装袋委托加工协议;9.自产自销证;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0.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的案件后,到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申请人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宁夏中宁县**工贸有限公司从包材间、库房、商品展示区等方面逐一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整体环境卫生清洁、各功能区划分合理、产品摆放有序,生产区符合食品生产要求。2022年4月27日根据核查结果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答复。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调查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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